01

直接答案:可以主张,但不能只提交新供应商发票

中国供应商违约不交货后,境外买方为完成同一采购需求而合理增加的费用,可能构成可赔偿损失。能否获得替代采购差价,取决于适用规则、是否依法退出原订单、替代交易是否真实合理,以及损失与违约的关系。预付款返还是一项请求,差价和其他损失是另外的请求。

本文针对商业货物采购中的未交货或部分未交货。已收货但质量不符、纯服务合同、消费者购买和买方主动取消订单,需要分别分析;不能直接套用下文的差价模型。

02

先核对四个事实变量:合同、违约、替代交易和损失

跨境交易不当然适用同一套规则。CISG第1—6条涉及营业地、缔约状态、交易性质及当事人排除或变更公约的约定;中国对第1条第1款(b)项的保留仍须核对。不能只因为供应商在中国、合同用英文或以美元结算就确定适用法。订制货物也不当然排除CISG,但买方提供重要部分材料、服务占主要部分等情况须另查第3条。

如有关实体问题适用中国国内合同规则,下文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民法典》和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依据;CISG适用时,应先用公约处理其调整的事项,不能把两套计算方法随意拼接。外国法、合同效力和条款限制问题仍需单独核验。

  • 合同:准确的签约主体、适用法、争议条款、交期及免责或责任限制。
  • 违约:实际应交数量、延期原因、买方是否完成付款或确认图纸等配合义务。
  • 替代:何时通知解除、何时订购,采购数量和技术、运输条件是否可比。
  • 损失:哪些钱确因本次违约增加,哪些成本本来就要支付,哪些收益或费用已经节省。
03

采购前先处理解除:催交、通知与退款是不同环节

中国国内法下,先核对约定解除权及《民法典》第563条的法定条件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通常涉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;明确拒绝履行、迟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应按相应条件判断。有权解除时,再依第565条处理通知及到达。供应商未回复,不会单独创造解除权;司法解释第53条仍要求审查解除依据。

CISG下,第49条允许在根本违约,或不交货且第47条合理额外期限届满仍未交货、卖方声明不在该期限内交货等条件下宣告合同无效。第26条要求向对方发出通知;不能把国内法的到达规则不加区别地搬入公约。交期之前的预期根本违约另查第72条。部分不交货及分批交货还须核对第51、73条,不能因为一批迟延就当然取消全部交易。

法律上有效退出与收到退款并不是同一天才发生的事。不要把等待退款作为无限期拖延合理减损的理由,也不要在尚无退出依据时擅自取消。时间紧迫时,应同步评估通知、替代方案及权利保留;不要补造或倒签解除、报价和采购日期。

04

差价怎么选基准:中国法与CISG的两条路径

中国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:非违约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并实施替代交易,可以按替代交易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主张履行利益。替代价格明显偏离交易发生时当地市场价,违约方提出相应主张的,按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处理。没有实施替代交易时,可依该条核对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。

CISG第75条的文本路径是合同已被解除,并在解除后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完成替代购买,再计算合同价与替代交易价的差额。若未进行该条下的替代交易,第76条在其条件成立时使用解除时的现行价格;接收货物后才解除的时间基准另有规定,价格地点原则上对应原交付地,并考虑合理替代地点的运费差异。该基准与中国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相同。

如果先补货、后解除,不宜直接套用第75条。需要另行评估第74条等请求依据和实际损失,不能保证结果。只是拿到报价尚未采购,也不能把报价单描述为已经发生的替代交易。合理性并非只看最低报价:可供数量、合格规格、交期、信用和必要认证都应留有当时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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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

一份不重复计算的损失账单:明确标注的假设示例

以下仅为计算示例,并非任律师承办案件或真实客户资料。假设原订单为1,000件、每件10美元,总价10,000美元;买方已预付3,000美元,供应商完全未交货。假设买方已有效解除,随后合理购买可比的1,000件,每件12美元,且不存在免责、有效限责或其他扣减。

账单分两栏:返还预付款3,000美元;替代采购差价12,000-10,000=2,000美元。两项合计5,000美元,尚未计算其他经证明的损失。原订单未付的7,000美元不是买方损失;也不能在拿回3,000美元后再把12,000美元新采购总价全部加给原供应商。

如果原价与替代价的运费、税费、币种或贸易条件不同,须先统一比较口径;升级产品、多买数量和原本就应承担的费用应剔除或说明。部分未交货只对应实际受影响部分,不能把已正常履行的货物一并计入。退款已到账、平台补偿或其他回收也应如实记入,逐项检查是否涉及同一损失。

06

加急运费、停产损失和下游赔偿能否另算?

《民法典》第584、591条及司法解释第63条要求核对违约因果关系、订约时的可预见范围和减损;CISG第74、77条同样约束损失和减损。为避免合理可预见的更大损失而增加的运输或采购费用,可以提出,但必须解释为什么需要增加、金额如何形成。不是所有“为了救急”的支出都会获支持。

例如原计划本来有海运费,改用空运应分析合理增加的净额,避免与已含运输的替代单价重复。停产、丢单、利润损失和对下游客户承担的责任,需要生产或销售安排、原成本与利润证据,以及供应商订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风险的材料;下游合同总金额不等于利润损失。

合同约定的违约金、责任上限、排他救济或和解释放须另行分析效力与范围。中国法下第585条涉及违约金调整;不能把违约金、替代差价和同一转售利润不加区分地全部累加。

07

按证明用途保存六组材料

先保留原始文件和完整上下文,再整理索引;翻译和金额汇总不能替代原始合同、银行或物流记录。

  • 证明原交易基准:合同、采购订单、技术标准、数量、价格、币种、贸易条件、交期及已支付款项。
  • 证明违约与有效退出:生产和物流状态、催交、合理额外期限、拒绝履行、解除通知、发送及到达记录。
  • 证明替代确实对应原需求:多个可行报价及时间、规格与交期比较、选定理由、新合同、付款和收货记录。
  • 证明附加损失与可预见性:订约时披露的下游用途、交期或停产风险,以及实际额外运费、责任和利润材料。
  • 证明已合理减损:库存调配、替代方案、供应商补救方案与接受或拒绝原因,节省的成本和获得的额外利益。
  • 证明请求对象与回收条件:供应商登记名称、退款或和解文件、已回收金额、争议条款、已知资产和最近期限。
08

供应商可能怎样抗辩,哪些风险会影响回收?

常见争议包括:买方未付款或未确认图纸,交期尚未开始;延期已获同意;原供应商仍能合理补救;新货规格更高或数量更大;买方拖延采购导致涨价;损失来自无关订单;双方已约定仅退款并最终解决争议。这些都要求用当时的合同和时间线回答,而非事后笼统说明。

不可抗力或CISG第79条的障碍免责须核对条件、影响、通知及证明,供应商仅称其上游缺货并不自动免责。买方自身导致或扩大损失的行为也可能影响赔偿,《民法典》第592条及CISG第80条分别涉及相关限制。

即使法律上可以索赔,仍须核对被请求公司的资产、真实责任主体、程序成本和争议条款。取得退款承诺、判决或仲裁裁决均不等于已经到账;不能因业务员或关联公司参与沟通,就推定它们共同承担全部损失。

09

行动顺序与期限:不要等替代采购全部结束才求助

先列出原交期、催告期限、解除通知、替代下单和最近程序期限;同时保留证据、评估可行货源及资产风险。依法退出后形成可比采购与损失账单,再依有效争议安排选择谈判、诉讼或仲裁。是否申请保全及如何衔接执行,应按案件另行评估。

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则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,《民法典》第594条规定诉讼或仲裁时效为四年;起算、中断及具体请求仍须核验。这不是CISG统一规定的期限,也不能替代解除权期限、合同通知期限或公约要求的合理时间。中国法第564条规定,法律或合同没有规定解除权期限的,通常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,或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;CISG第49条第2款在卖方已交货等情形下另有合理时间限制。这些期限可能更早影响权利。

如即将接受仅退款的最终和解、需要当天转单、下游交期临近、对方资产可能转移或任一期限将至,应尽快取得针对性意见。首次咨询可先说明主体、未交数量、原价与替代价、目前通知状态及最紧迫日期;详细文件在利益冲突检查和接收渠道确认后提交。

结语

替代采购索赔的关键,是把合法退出、合理采购和可证明的净损失连在一起。先保护期限与证据,再决定值得投入的中国追偿路径。